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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俊岫、马宇、刘文辉贩卖毒品罪财产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岫,马宇,刘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151号被执行人李俊岫,男。被执行人马宇,男。被执行人刘文辉,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俊岫、马宇、刘文辉贩卖毒品罪财产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羁押于监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云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