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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明执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刘永凤与黄翠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凤,黄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明执字第00843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凤。被执行人:黄翠斌。本院(2015)明民一初字第019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黄翠斌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书营银行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家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琪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