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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执指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指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曹某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民一初字第0029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曹某某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某某银行存款608690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大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