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封法南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黄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封法南民初字第234号原告黄某,男,汉族,居民,住德庆县,身份证号码:×××371X。委托代理人莫文江,男。被告侯某,女,汉族,农民,住封开县南丰镇,身份证号码:×××2624。委托代理人陈秀英,系被告侯某母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封开县南丰镇。原告黄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国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莫文江、被告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秀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我与被告经别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封开县南丰镇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工作、生活争吵,期间双方感情没有得到培养,自2015年2月至今双方工作、学习、生活已完全分开,双方婚姻期间没有生育子女及没有共同财产和债务,我和被告曾多次协议离婚并有离婚意向,被告碍于其家人压力至今未能达成书面协议,为了解除双方内心的痛苦,我只能依法提出起诉,恳请法院支持我诉讼请求,判令准予双方离婚,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侯某辩称,因为原告经常对我施加暴力,原告要一次性赔偿我十万元或者每个月给我3000元,我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侯某于2012年10月通过网络相识后相恋。××××年××月××日双方自愿到封开县南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没有生育子女,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矛盾产生。双方自2015年2月起开始分居至今。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诉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侯某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结婚,其婚姻基础较好,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提诉离婚的原因主要是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夫妻矛盾。只要原、被告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多点沟通和联系,多为家庭着想,双方做到互谅互让,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双方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侯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侯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炫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