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3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邓某、李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李某甲,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335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电白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海鲜档业主,户籍地广东省电白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羁押,2015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曙光,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水产店业主,户籍地广东省电白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羁押,2015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3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陈曙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一)贩卖毒品罪1.2015年6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带李某乙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红英东街8号出租屋楼下,向被告人邓某购买了一小包净重0.83克疑似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白色晶体,邓某向李某乙收取人民币150元。破案后,起获上述白色晶体,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2015年6月24日16时许,李某乙用手机联系被告人邓某购毒,双方谈好李某乙以人民币300元向邓某购买2克甲基苯丙胺。随后,双方先后去到约定的大良街道东苑小区的凉亭处,准备交易时被预伏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邓某处起获净重1.93克的白色晶体三小包,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二)容留他人吸毒罪1.2015年6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红英东三街32号旅店开了207房,并与李某乙一起在该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2015年6月2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经商量后,由王某出资,李某甲出面,二人共同在上述旅店开了308号房,王某又出资购买了甲基苯丙胺,在上述308号房内与李某乙、彭某、李某甲、邓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5年6月23日晚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出面在上述旅店开了203号房,与李某乙、黄某一起在该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5年6月23日22时许,民警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红英东三街32号203号房间抓获被告人李某甲,接着去到大良府又市场家记海鲜档口抓获被告人王某。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邓某的供述及对被告人李某甲、王某和证人彭某、李某乙的辨认笔录,对贩毒地点、贩卖的毒品、吸毒地点、作案工具手机的指认笔录;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对被告人邓某、王某和证人李某乙、彭某、黄某的辨认笔录,对案发现场、吸毒工具、涉案毒品、购毒地点的指认笔录;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对被告人李某甲、邓某和证人彭某、李某乙的辨认笔录,对吸毒地点的指认笔录;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及对被告人李某甲、王某、邓某和证人黄某、彭某的辨认笔录,对吸毒的地点、吸毒工具、购毒地点、购买的毒品的指认笔录;5.证人黄某的证言及对证人李某乙和被告人李某甲的辨认笔录,对吸毒地点、吸毒工具的指认笔录;6.证人彭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王某、李某甲、邓某和证人李某乙的辨认笔录,对吸毒地点的指认笔录;7.证人陈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邓某、李某甲、王某的辨认笔录;8.化验检验报告及告知书;9.抓获被告人李某甲、邓某、王某的经过;10.被告人李某甲、邓某、王某的户籍证明;11.前科证明;12.搜查笔录;13.检查笔录;14.扣押、保全物品清单;15.毒品现场检测报告及告知书;16.住宿登记本;17.电话开户资料、通话清单;18.行政处罚决定书;19.现场勘查记录。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邓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李某甲、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和悔罪态度良好。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妨害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妨害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李某甲、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涉案毒品、作案工具应予没收、销毁。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四、对扣押在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禁毒大队的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2.76克及被告人邓某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扣押在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大良派出所)均予以没收,毒品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予以销毁,作案工具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邓杏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6页共9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