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梁锐军与刘永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锐军,刘永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360号申请执行人梁锐军,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龙湾阳光家园。被执行人刘永发,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名州镇刘家湾村。本院在执行梁锐军与刘永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刘永发已于2015年10月21日履行借款2万元,下欠借款8万元及利息,刘永发于2015年11月21日前偿还完毕,并由王亚民自愿为刘永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绥执字第00360号案件的执行。若刘永发未按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梁锐军有权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并要求担保人王亚明的承担担保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执行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米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