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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梁锐军与刘永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锐军,刘永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360号申请执行人梁锐军,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龙湾阳光家园。被执行人刘永发,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名州镇刘家湾村。本院在执行梁锐军与刘永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刘永发已于2015年10月21日履行借款2万元,下欠借款8万元及利息,刘永发于2015年11月21日前偿还完毕,并由王亚民自愿为刘永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绥执字第00360号案件的执行。若刘永发未按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梁锐军有权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并要求担保人王亚明的承担担保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执行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米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