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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二初字第3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隆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邱志强、肖成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邱志强,肖成妹,隆元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二初字第368-1号原告隆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朝阳路208号。法定代表人许光,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炳善,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志强,住隆回县。被告肖成妹,住隆回县,系被告邱志强之妻。被告隆元鹏,住隆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邱志强、肖成妹、隆元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隆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95元,减半收取698元,由原告隆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李芝彬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人民陪审员  傅高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