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调确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某某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与钟某某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某制品(深圳)有限公司,钟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调确字第299号申请人某某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委托代理人关某某,户籍地址湖北省X。系申请人公司员工(厂长)。申请人钟某某,户籍地址广东省紫金县。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某某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和钟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李旭春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15年8月18日经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甲方(钟某某)、乙方(某某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乙方支付甲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各项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789元,支付时间及方式:在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时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二、甲方收到上述赔偿款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甲方承诺不再向乙方及其他相关单位提出增加赔偿或补偿的诉求,亦不向政府、法院或其他部门提起补助、补偿或赔偿诉求。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某某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和钟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经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旭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济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