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开执字第0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中建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顺大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建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苏顺大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扬开执字第00023-1号申请执行人中建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尧安新村100号法定代表人罗能镇,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顺大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经济开发区金山路123号。法定代表人倪云达,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建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顺大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扬商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建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3)扬执字第0142号执行裁定,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扬商破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受理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江苏顺大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苏顺大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扬商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万永审 判 员 毕维明审 判 员 殷正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孙剑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