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法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鞠建涛与大庆市萨尔图区全达不锈钢经销处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建涛,大庆市萨尔图区全达不锈钢经销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鞠建涛。被执行人大庆市萨尔图区全达不锈钢经销处。法定代表人王丽,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萨法执字第459号鞠建涛申请执行大庆市萨尔图区全达不锈钢经销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大庆市萨尔图区全达不锈钢经销处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庆萨劳人仲字第43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苏同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大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