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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壤塘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耿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壤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壤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耿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壤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壤塘民初字第76号原告王东。被告耿某某。原告王东诉被告耿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坪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东于2015年10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东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王东负担。审判员 陈 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