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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6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湖北诚胜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外商中心分社、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诚胜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外商中心分社,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樊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600-1号申请人湖北诚胜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222号华南国际广场A栋2401室。法定代表人朱涛,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外商中心分社,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洗面桥街22号。负责人樊云,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65号。法定代表人何光厚,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樊云。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鄂江汉立保字第00600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湖北诚胜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及被申请人樊云个人账户及房产,现因被申请人湖北诚胜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已被足额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樊云名下账户-4367423813370047643的查封;解除对樊云名下房产-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5号6栋1单元8楼15号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吕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