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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执字第01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王飞与绿地集团合肥万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西执字第01156-5号申请执行人王飞,男,汉族,1989年11月8日生。被执行人绿地集团合肥万峰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286883-4.本院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559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吕思集团合肥市万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孙 昊审判员  顾宗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