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执字第01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王飞与绿地集团合肥万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西执字第01156-5号申请执行人王飞,男,汉族,1989年11月8日生。被执行人绿地集团合肥万峰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286883-4.本院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559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吕思集团合肥市万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孙 昊审判员 顾宗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