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开执字第0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上海意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顺大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意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顺大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扬开执字第00018-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意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八村873号3楼。法定代表人陈国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宪超,远闻(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顺大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经济开发区金山路123号。法定代表人倪云达,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意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顺大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扬开商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上海意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扬商破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受理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江苏顺大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苏顺大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扬开商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万永审 判 员 毕维明审 判 员 殷正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孙剑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