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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陈永江申请执行四川省三台县乐安职业高级中学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江,四川省三台县乐安职业高级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801号申请执行人陈永江,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被执行人四川省三台县乐安职业高级中学。住所地:三台县乐安镇。法定代表人米鸿彬。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的(2015)三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36条、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省三台县乐安职业高级中学的银行存款32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小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