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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吕刑终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胡九耀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吕刑终字第319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中共党员,农民,2005年10月至2011年11月任文水县北张乡苏家堡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文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旭峰,山西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作出(2015)文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审被告人胡某不服,以原判认定贪污事实错误,原判定性错误,对其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胡某犯贪污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2015)文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宁审 判 员  米守福代理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