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任相进与张振亮、王子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相进,张振亮,王子维,李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任相进。被执行人张振亮。被执行人王子维。被执行人李坤。申请执行人任相进与被执行人张振亮、王子维、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0日作出的(2014)源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相进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任相进与被执行人张振亮、王子维、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振亮、王子维、李坤已全部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邢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