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源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任相进与张振亮、王子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相进,张振亮,王子维,李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任相进。被执行人张振亮。被执行人王子维。被执行人李坤。申请执行人任相进与被执行人张振亮、王子维、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0日作出的(2014)源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相进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任相进与被执行人张振亮、王子维、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振亮、王子维、李坤已全部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邢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