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通化顺达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市起重运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顺达铸造有限公司,通化市起重运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通化顺达铸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通化市起重运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顺达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市起重运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通仲裁字第14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通化市起重运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通化顺达铸造有限公司,可凭此裁定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宫耀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