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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孙天民申请执行云南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578号申请执行人孙天民,男,1973年7月1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铜川市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云南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天福。本院在执行孙天民申请云南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80263.30元及申请执行费2604.00元,合计182867.3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的履行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