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调确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郭守红、富通胶粘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富通胶粘制品(深圳)有限公司,郭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调确字第311号申请人富通胶粘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映芳。委托代理人关耀辉,男,汉族。申请人郭守红,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富通胶粘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和郭守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李旭春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15年8月18日经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甲方(郭守红)、乙方(富通胶粘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乙方支付甲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各项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0790元,支付时间及方式:在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时乙方通过银行��账支付。二、甲方收到上述赔偿款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甲方承诺不再向乙方及其他相关单位提出增加赔偿或补偿的诉求,亦不向政府、法院或其他部门提起补助、补偿或赔偿诉求。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富通胶粘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和郭守红于2015年8月18日经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旭 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