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龙胜各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站与永新装潢部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胜各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站,永新装潢部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56号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站。法定代表人苏仁忠,该站站长。被告永新装潢部。该店负责人蒙永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站诉被告永新装潢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其义务,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站负担。审判员 伍兴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思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