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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溧民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溧民初字第00142号原告张某某,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被告刘某某,女,1977年5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XX德人民陪审员  屈中宝人民陪审员  肖兴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培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