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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鲁法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刚申请执行白彦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刚,白彦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鲁法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徐刚被执行人白彦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刚与被执行人白彦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白彦江已履行(2015)扎鲁民初字第338号民事调解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鲁民初字第3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国盛审判员 :吴高峰审判员 :王立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日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