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桂金星、李占等与陈关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金星,李占,陈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桂金星。申请执行人李占。被执行人陈关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占、桂金星与被执行人陈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东华代理审判员 黄祖建代理审判员 蒋淑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