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一终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华乙与张夫增、郭有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终字第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夫增。委托代理人孔德刚,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华乙。委托代理人田芳,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郭有明。上诉人张夫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2)泰山民初字第2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主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2)泰山民初字��20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郄延亮审判员 宋许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学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