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文军与被执行人赵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文军,赵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宋文军。被执行人赵胜。申请执行人宋文军与被执行人赵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江民一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工资已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执字第572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宋起华审判员 李晓雷审判员 孙增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晓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