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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2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海明与董明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明,董明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360号原告刘海明,男,1980年9月28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被告董明园,男,1990年10月3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明诉被告董明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明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凤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