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2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海明与董明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明,董明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360号原告刘海明,男,1980年9月28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被告董明园,男,1990年10月3日生,汉族,无业,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明诉被告董明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明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凤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