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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房俊英与郭旭、陈虎、徐晓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124号申请执行人房俊英,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旭,男,满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徐晓燕,女蒙古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陈虎,男,民族、职业不详。本院在执行房俊英与被执行人郭旭、陈虎、徐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68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牧��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