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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立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立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306号原告: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周丹。委托代理人:张颖,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立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表人:徐卫林。原告宁波永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立盛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戎 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金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