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执字第027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康亮飞与李忠厚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亮飞,李忠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727号申请执行人康亮飞,男,1967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忠厚,又名李三平,男,1982年9月出生,汉族,内蒙古人。本院在执行康亮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60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忠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忠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人康亮飞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20元,被执行人李忠厚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封的财产暂不宜执行,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康亮飞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忠厚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6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