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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长经开民初字第0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关东明与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伟峰国际支行,夏云凤,李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长经开民特字第00007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伟峰国际支行,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牛玉娟。被申请人夏云凤,女,1971年12月20日,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李国庆,男,1971年10月1日,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伟峰国际支行与被告夏云凤、李国庆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伟峰国际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伟峰国际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伟峰国际支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审判员 万 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陶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