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博民执字第3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博民执字第327-2号刘祖平与山东博山绿叶有机复合材料厂拖欠出租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6月15日作出的(2000)博民初字第6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0年7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8405.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博山绿叶有机复合材料厂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祖平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山东博山绿叶有机复合材料厂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00)博民执字第3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王 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