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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魏万其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万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630号被执行人魏万其,男,生于1969年11月1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原住中卫市沙坡头区,2010年9月8日被执行人魏万其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于2010年9月8日作出的(2010)沙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魏万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5月27日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万其服刑期满后去向不明。经查询各金融机构、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中卫市车辆管理所、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魏万其名下无存款、车辆、房屋、工商注册信息。因受执行期限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院依法恢复执行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沙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魏万其缴纳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清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蒲茜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