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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民初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钟应莲与攀枝花市科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应莲,攀枝花市科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1843号原告钟应莲,女。被告攀枝花市科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布德镇布德村河西组。法定代表人马洪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应莲与被告攀枝花市科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应莲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应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应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应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仕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明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