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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执民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沈桂华、黄新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1545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沈桂华、黄新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吴商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079461.1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沈桂华、黄新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吴执民字第15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永华审 判 员  张 毅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肖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