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6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黄某甲、赵某与黄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赵某,黄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6112号原告黄某甲。原告赵某。被告黄某乙。原告黄某甲、赵某诉被告黄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因我们老两口年轻时经营一个榨油坊有些积蓄,直到现在我们都没跟子女们要过生活费。当年黄某乙买拖拉机上棚子的钱我出了200元(共500元),当年黄某乙拉砖因为没有买养路费车被扣,罚款570元也是我出的。孙女上学骑的自行车也是我买的,包括大人骑的自行车我也给黄某乙买过。黄某乙上一任妻子死后我和老伴一直跟着他过了三年,在这三年中家里柴米油盐一切开销都是我们老两口出的。在他盖房子期间我还出了3650元。以前浇地要用柴油机,我们老两口就买了一台供他们浇地用,我还出钱买过一辆摩托车让他们骑。黄某乙现任妻子王凤英也是我们老两口帮着娶的,其中包括接媳妇路费800元,给媒人700元。王凤英结婚第一年生病长牛皮癣,我们老两口出了1000元,第三年她生病得肾结石我们又出了500元。还有很多我就不一一例举了。以上问题我并不是想说这些年我给过他多少钱,只是想说一直以来我们老两口都没亏待过黄某乙以及他的现任妻子。以前我有些积蓄不用儿子们给钱花,没钱了,需要用人了他不管我了,不但不给我钱花,而且还有三年没给过我粮食吃了。去年到现在我住过三次院,他未曾露过一面,一直对我不理不睬,并且在村子里到处宣扬对我们老两口活不养死不葬。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黄某乙每月给我基本生活费100元,端午节、中秋节、春节再加100元。我们老两口看病住院他必须轮流照顾并分担医药费,如果以后我们老两口有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他也要负责赡养照顾。我们百年之后他也要负担殡葬费用。被告辩称,2013年之前我一直给粮食,2013年我给了二原告3万元,赡养事宜曾由村干部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我可以按照原告村干部给调解的内容赡养二原告,不同意二原告主张的赡养费用。经审理查明,被告系二原告次子,二原告共三个子女。二原告曾起诉被告赡养,后双方于2015年1月23日自行达成赡养协议书。二原告现居住于其自己的房屋。本院认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被告系二原告之子,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对二原告的赡养义务,因二原告共三个子女均已成年,故被告需负担二原告赡养所需的三分之一。二原告主张的赡养费用及三个节日的归结费用并未超出法律规定及平均消费的标准,本院应予以支持。二原告主张其生病住院需被告对其进行护理及负担医疗费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某乙自2015年10月份起于每月的15日前给付二原告赡养费100元,并于每年的端午节、中秋节、春节均另行给付二原告过节费100元;如二原告因病产生医疗费用被告应承担三分之一。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翟自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