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桃民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曾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曾进,贾雯琴,周涛,南昌市西湖区宝源综合大市场亿达轮胎经营部,南昌市青云谱区亚兴轮胎商行,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桃民保字第115号申请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82号。被申请人:曾进,男,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申请人:贾雯琴,女,住同上。被申请人:周涛,男,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申请人:南昌市西湖区宝源综合大市场亿达轮胎经营部,南昌市宝源综合大市场C3栋12号。被申请人:南昌市青云谱区亚兴轮胎商行,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824号汽配市场C区23栋2号。被申请人:李霞,女,住同上。本院在审理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曾进、贾雯琴、周涛等的70万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曾进、贾雯琴、周涛等的70万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英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杨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