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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执字第0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智博申请执行陕西天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智博,陕西天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027-1号申请执行人刘智博,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17日,系陕西省武功县建兴租赁站业主。被执行人陕西天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武功县普集镇。法定代表人胡道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智博申请执行陕西天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2)武民初字第00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30万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执行费4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拍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武民初字第00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张 平代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