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贵民二初字第00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池州市天和商贸有限公司与何孔顺、钱朋飞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天和商贸有限公司,何孔顺,钱朋飞,方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0705号原告:池州市天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吴世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来发,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孔顺,男,住池州市贵池区。被告:钱朋飞,男,1986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方芳,女,1991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市天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孔顺、钱朋飞、方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池州市天和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池州市天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之表示,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州市天和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即147元,由原告池州市天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佳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