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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敏杰与赵小峰、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杰,赵小峰,王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王敏杰,女,1987年6月出生,汉族,内蒙古人。被执行人赵小峰,男,1984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小平,男,1986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4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小峰、王小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向申请人王敏杰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案件执行费1470元,被执行人赵小峰、王小平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封的财产暂不宜执行,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王敏杰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赵小峰、王小平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