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敏杰与赵小峰、王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杰,赵小峰,王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王敏杰,女,1987年6月出生,汉族,内蒙古人。被执行人赵小峰,男,1984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小平,男,1986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4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小峰、王小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向申请人王敏杰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案件执行费1470元,被执行人赵小峰、王小平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封的财产暂不宜执行,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王敏杰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赵小峰、王小平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