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渭执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渭执字第0050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临民初字第2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张某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孩子探望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由于孩子现居被执行人张某某姐姐陕南家中,为不影响孩子正常的生活、学习,双方当事人彼此之间都愿意在孩子寒假期间,由被执行人张某某将孩子接到渭南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可随时探望孩子,其余互不再究。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临民初字第238号本次申请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李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