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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执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海杰与被执行人朱海青、刘秋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民执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杰被执行人朱海青,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住温县。被执行人刘秋霞,女,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海杰与被执行人朱海青、刘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温民执字第5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友 谊审判员 闫 西 京审判员 杨 得 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