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郊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胡茂茂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林郊民初字第192号原告胡茂茂,女,1988年12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广付,男,1957年11月27日生,汉族,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郭峰,河南林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89年3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建,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茂茂诉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茂茂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广付、郭峰,被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茂茂诉称,2015年1月20日被告提出与原告离婚,4月25日原告提出和被告离婚,2013年春节前经媒人邓文英介绍相识几天后双方达成一致,被告父母承诺:春节前办婚事,春节后男方从红旗渠广场或兴林日月城买一套120平米楼房,2014年底装修入住,随后买汽车,2014年1月20日仓促结婚,11月7日生女儿XX雯,第三个春节被告不守信用,没有按期买房买车。婚后发现被告有语言功能障碍,沟通费力且沉迷网络游戏,脾气暴燥,原告怀孕去医院检查、剖腹产生小孩被告不带钱。怀孕期间基本都住在娘家,保胎、医疗等费用都是娘家出的,被告平均每月给不足200元的生活费。原告家住市中心条件优越,原告毕业于郑州市旅游学院,有普通话证书,能教好女儿说话,上班每月2000-3000元,爸、妈、妹妹可交替看护女儿,被告家住农村条件恶劣,被告在外当小工,无技术挣钱少,说话结巴不易教女儿说话,生活、学校等各方面非常不方便。请求:一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判决原告所生女儿XX雯由原告全权抚养,被告按法定抚养费支付抚养费;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被告XX辩称,一、被告与原告之间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二、如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要求原告返还彩礼款117800元;三、如原告坚决要求离婚,依法判令生女XX雯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162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3年腊月15日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农历12月27日典礼同居,2014年1月24日登记结婚。2014年11月7日生一女XX雯,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12月17日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被告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原、被告当庭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并生育一女,在共同生活中应该互谅互让,共建和睦家庭,发生矛盾也应相互谅解,妥善化解。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提供符合离婚条件的充分证据,按现有证据材料,应不准原、被告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胡茂茂与被告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茂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学芳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代理审判员 秦学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一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