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源恢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赵可香与孔令菊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源恢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赵可香,女,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孔令菊,女,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0)源民初字第1009号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孔令菊已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0)源民初字第1009号判决书中确定的赔偿款执行完毕。审判员 徐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