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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申请双鸭山平安煤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双鸭山平安煤业有限公司,宝清县宏德新型环保墙材有限公司,佳木斯金恒墙材有限公司,双鸭山天利选煤有限公司,友谊县益德煤矿,双鸭山市岭西新华煤井,李桂芝,刘德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海街6号代表人王飞飞,行长。被执行人双鸭山平安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林业局岭东经营所。法定代表人李桂芳,经理。被执行人宝清县宏德新型环保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工业园区万金山乡万隆区。法定代表人刘德录,经理。被执行人佳木斯金恒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德录,经理。被执行人双鸭山天利选煤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岭西北翼社区18组。法定代表人宋文俊,经理被执行人:友谊县益德煤矿,住所地友谊县龙山镇。法定代表人刘德录,经理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岭西新华煤井,住所地双鸭山市岭东区。法定代表人宋文俊,经理。被执行人李桂芝,住双鸭山市。被执行人刘德录,双鸭山市岭东区兴旺煤矿投资人,住双鸭山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四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申请执行双鸭山平安煤业有限公司、宝清县宏德新型环保墙材有限公司、佳木斯金恒墙材有限公司、双鸭山天利选煤有限公司、友谊县益德煤矿、双鸭山市岭西新华煤井、李桂芝、刘德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八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八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八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八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四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邹向前代理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