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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法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长河等与被执行人约翰s迪尔(佳木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佳木斯蓝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河,张广庆,王树彬,任俊涛,李彦军,王振林,杨世伟,王新胜,步洪涛,王玉国,苏德林,戚伟明,连振忠,高然,陈鹏,刘丽,韩君,李军,张伟,王立波,约翰·迪尔(佳木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佳木斯蓝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法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王长河,男,43岁。申请执行人张广庆,男,37岁。申请执行人王树彬,男,45岁。申请执行人任俊涛,男,42岁。申请执行人李彦军,男,44岁。申请执行人王振林,男,51岁。申请执行人杨世伟,男,44岁。申请执行人王新胜,男,41岁。申请执行人步洪涛,男,44岁。申请执行人王玉国,男,42岁。申请执行人苏德林,男,48岁。申请执行人戚伟明,男,41岁。申请执行人连振忠,男,50岁。申请执行人高然,男,24岁。申请执行人陈鹏,男,35岁。申请执行人刘丽,男,43岁。申请执行人韩君,男,39岁。申请执行人李军,男,38岁。申请执行人张伟,男,36岁。申请执行人王立波,男,40岁。被执行人约翰·迪尔(佳木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佳木斯蓝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长河、张广庆、王树彬、任俊涛、李彦军、王振林、杨世伟、王新胜、步洪涛、王玉国、苏德林、戚伟明、连振忠、高然、陈鹏、刘丽、韩君、李军、张伟、王立波与被执行人约翰·迪尔(佳木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佳木斯蓝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佳劳人仲字(2014)第16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绍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佳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