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三商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孟宪荣与任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荣,任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民三商初字第568号原告孟宪荣,女,195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委托代理人赵明,哈尔滨市阿城区通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秀英,女,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孟宪荣与被告任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关宏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任秀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原告孟宪荣、委托代理人赵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宪荣诉称,任秀英与田长辉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从事个体经营。原告自2006年开始在田长辉开办的机械修配厂从事更夫工作。田长辉自2010年起分多次共向原告借款25万元,双方结算后,田长辉于2014年10月18日为原告出具8万元及17万元借条二份。田长辉于2015年8月7日因病去世,原告多次找任秀英索要欠款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任秀英偿还借款25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孟宪荣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孟宪荣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一、婚姻档案证明。拟证明田长辉与任秀英于1995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借款系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证据二、借据二份。拟证明田长辉于2014年10月18日向孟宪荣借款25万元的事实。任秀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任秀英未举示证据。本院确认:任秀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孟宪荣所举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确认为有效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田长辉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周转为由,自2010年分多次向孟宪荣借款共计25万元,双方经核算,田长辉于2015年10月18日向孟宪荣出具借据7万元和18万元借条二份。田长辉与任秀英于1995年5月10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田长辉给孟宪荣出具的借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田长辉与孟宪荣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孟宪荣全面履行了出借人的义务,田长辉未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孟宪荣给付借款违约责任。田长辉借款发生在田长辉与任秀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孟宪荣主张任秀英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任秀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孟宪荣借款2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任秀英负担。(原告孟宪荣已交纳,被告任秀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孟宪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宏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亚娇盛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