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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原告平泉恒盛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东风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恒盛燃气有限公司,李东风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268号原告平泉恒盛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文经理。被告李东风,男,1956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平泉县平泉镇金世纪嘉园小区5号楼1单元202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平泉恒盛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东风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泉恒盛燃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泉恒盛燃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泉恒盛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平泉恒盛燃气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明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嘉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