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仲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萍与咸阳富安果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萍,咸阳富安果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仲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李萍。被执行人咸阳富安果汁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曾中,该公司董事长。李萍申请执行咸阳富安果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咸劳仲案字(2010)72号裁决书,被执行人咸阳富安果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工资28600元,经济补偿金9000元。执行费464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萍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仲执字第0000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海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