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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赤法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降翠芳与陆玉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降翠芳,陆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赤法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降翠芳,农民。被执行人陆玉芳,农民。申请执行人降翠芳与被执行人陆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赤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陆玉芳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降翠芳于2014年8月26日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陆玉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陆玉芳位于赤城县赤城镇东关小区D3栋1单元401室的房屋一套予以拍卖,所得房款无法清偿其全部债务,所有债权人按比例受偿。另查明被执行人陆玉芳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赤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时候,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永峰审判员  张云霄审判员  刘宪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乔玉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